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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晚夜班费违规吗?(25+8)

(2016-01-24 14:12:09)

近日,有报道,某些地区医院医务人员的晚夜班费,也别当做滥发的津补贴被取消,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向我询问这个事情的细节。我整理盘点一下,医院的晚夜班还真的是一地鸡毛,有一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整整花了几乎一周的时间,整理了一些线索,介绍一下医院的晚夜班以及加班情况,并谈一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晚夜班与晚夜班费

1:晚夜班

夜班,是医疗工作的一个特点,由于医疗工作是一个永远连续的工作,在时间是不可能间断,所以医院安排了晚夜班等不同时间的工作排班模式。

夜班通常叫做值夜班,可以是坐班,也就是不能睡觉,一般分为晚班,夜班。晚夜班一般在凌晨一点左右交接,多在护理岗位如此安排。还有一种大夜班,也就是整个夜晚通值,晚上必须睡在值班房,有事随时叫起,处理问题。一般是医生与医院的行政后勤值班人员的排班情况。

无论是晚班还是夜班,或是大夜班,第二天都会安排休息,一般来讲,称为出班休息。护理人员以及行政后勤人员的休息基本可以得到保证。

在医院最为苦逼的是医生,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生必须对其所负责的患者诊疗活动全程负责,因此在值班的次日,如果患者病情变化或者手术等诊疗项目需要进行,那么,医生的休息是得不到保证的。

一般来讲,已生的晚夜班补休在大多数的医院,相对采取了弹性措施,只要没有特别的诊疗活动,医疗小组与科室都会给予默许的休息时间。

在九十年代以前,不仅仅是医院有晚夜班,许多厂矿企业实行的是三班倒,整个社会大多数的企业单位与部分事业单位都有晚夜班。

2:晚夜班费:

因为晚夜班很辛苦,作息时间扭转,生物钟倒转,对于身体还是存在一些影响的,午夜持续劳动,还必须有一个夜餐。因此,建国以来,劳动部门就规定了晚夜班津贴,或者是实物,或者是货币。根据津贴的定义: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由此来看,夜班费属于津贴毫无疑问。国家统计局1990年一号令中明确了夜班费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奠定了其合法性。其实夜班费包含的内容二方面:一是夜餐费,一般到了午夜0点左右,必须吃上一点东西,不然慢慢长夜难熬,万一应急无力。其二就是夜班的特殊劳动状况下的营养津贴。

在我们刚参加工作的时候,1985年,晚夜班费是由省劳动厅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一个晚夜班当时是2毛钱。尽管钱不多,但是明确了晚夜班费是一种合法的有根据的津贴。

大概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晚夜班费还是由劳动厅规定的。目前在网上还可以查到1997年山东省劳动厅与财政厅调整晚夜班费的文件。但是也不知道从哪个时候起,夜班费安安的没有了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晚夜班实际上是一个正常排班,属于正常劳动时间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该上班时间的特殊性,必须给予夜班津贴。我们年轻的时候,比较喜欢上完夜班,因为白天可以出班休息,方便安排一些个人事项,既有时间谈恋爱,并且夜班费用来看电影还是有效的得分项。

 

二:加班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

(一)加班实际上可以看成有以下几个类型:

1:正常工作时间的顺延,例如在现代管理中的日事日结,在医院最有代表的就是一台手术必须做完,可能从早上做到晚上。

2:休息日工作:周末的工作。

3:法定假日工作:在医院,365天必须随时有工作人员为在院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还必须在急诊等提供应急服务。

(二)加班的有关法律条款

1:关于加班的规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2:关于加班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医院加班的管理死结与解扣

尽管法律的条款书写的很细很全,但是在医院的运营实践上,管理却很有难度,执行也很难,可以说,如果按照劳动法实施,全国的医院都在违法。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使得这个群体的管理者处在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说句实在话,每每看到员工在连续工作,心中还是有些愧疚,但是我能有什么办法呢?而员工尽管希望管理当局能够执行相关法律,但是随着人员的流失,医务人员的短缺加上财政补助的不足,广大医务人员也只是口头说一说,面对生命,面对患者,他们也心有怨言但是却义无反顾在牺牲着自己燃烧着自己。

可以说,用劳动法保护了医务人员的“休息权”,患者就很可能失去了生命权。根据这种局面,我也搜索了美国的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得到了如此结果:

美国住院医师负担最重的十个学科:

专业学科

平均每周上班小时数

最大连续 上班天数

普外 科

80.6

32

神经外科

76.7

32

 外科

76.3

32

儿外科

75.4

33

 产科

75.7

31

 

72.6

31

普内科

70.5

29

耳鼻喉科

70.0

30

矫形外科

69.2

31

泌尿外科

69.1

30

但是我没有办法查到美国的这些医生们的连续工作的劳动报酬是如何的。

看来医生这个职业的法律特殊性还是存在的,应该还是以相对弹性工作制度作为基础。目前开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培训也强调住院医师必须24小时住院,这是一个职业成长的必须前提。

关于加班的时间问题这已经是一个难题了,而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约定几乎是苍白的。

关于加班的报酬问题,这里面牵涉到的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1:加班,对于一些岗位是一种常态,而一些职能部门则可能用加班的名义获取一些额外补贴。所以,在目前的医院包括党政机关都几乎没有了标准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名义了,这个确实无法核准,尤其是脑力劳动者,下班以后,我们在家里查阅有关诊疗资料,能否算加班?

2:休息日工作:周末的值班或者工作,一般都通过调休解决。

3:法定假日工作,主要体现是值班,按照规定应该是三倍的工资基数。这一块许多医院执行尚有差距,许多还是用调休来解决的。从目前的法治形势来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三:关于夜班费是否非法

前面已经述及夜班费或者夜餐费的性质早在几十年以前就已作为劳动保护的一个内容在国家劳动部、财政部明确了,应该是有规可循的。至于发放标准,已经改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变成了单位自立标准,当然存在有单位之间的差额太大的问题,也难免变成某些单位滥发津补贴的一个合理由头。所以建议国家对于夜班费设立一个上限倒是有必要的。

至于某些地区将晚夜班费纳入清理规范的事项,却是过左的行为,甚至可以看做是漠视医务人员的劳动与奉献,对医务人员的身心的极端不负责任的畸形政绩观。并且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基本的文件查阅程序都没有履行,这是典型的不称职行为,甚至可以算得上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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