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的治疗原则

2015-03-24 16:12 来源: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指南2013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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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早期、规律、全程、适量、联合五项原则。整个化疗方案分为强化和巩固两个阶段。多数肺结核患者采用不住院治疗,同样收到良好效果。在不住院条件下要取得化学疗法的成功,关键在于对肺结核患者实施有效治疗管理,即目前推行的在医务入员直接面视下督导化疗(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简称DOTS),确保肺结核患者在全疗程中规律、联合、足量和不间断地实施规范化疗,减少耐药性的产生,最终获得治愈。
 
由于临床上患者对抗结核药物耐受性不一样,肝肾功能情况不同(尤其是老年患者)和存在耐多药结核(MDR—TB)患者,这时进行治疗也要注意化疗方案制定的个体化,以确保化疗顺利完成及提高耐药结核痰菌阴转率。治疗药物主要有:异烟肼(H)、利福平(R)、乙胺丁醇(E)、吡嗪酰胺(Z)、链霉素(S) 氨硫脲(T) 对氨基水杨酸(P)。

初治肺结核的治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义为初治:

初治方案:强化期2个月/巩固期4个月。药名前数字表示用药月数,药名右下方数字表示每周用药次数。常用方案:2S(E)HRZ/4HR;2S(E)HRZ/4H3R3;2S3(E3)H3R3Z3/4H3R3;2S(E)HRZ/4HRE;2RIFATER/4RIFINAH(RIFATER:卫非特,RIFINAH:卫非宁)。
 
初治强化期第2个月末痰涂片仍阳性,强化方案可延长1个月,总疗程6个月不变(巩固期缩短1个月)。若第5个月痰涂片仍阳性,第6个月阴性,巩固期延长2个月,总疗程为8个月。对粟粒型肺结核(无结核性脑膜炎者)上述方案疗程可适当延长,不采用间歇治疗方案,强化期为3个月,巩固期为HR方案6-9含月,总疗程为9-12个月。
 
菌阴肺结核患者可在上述方案的强化期中删除链霉素或乙胺丁醇。
尚未开始抗结核治疗的患者;
正进行标准化疗方案用药而未满疗程的患者;
不规则化疗<1个月的患者。

复治肺结核的治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治:

初治失败的患者,
规则用药满疗程后痰菌又复阳的患者;
不规律化疗>1个月的患者;
慢性排菌患者。
 
复治方案:强化期3个月/巩固期5个月。常用方案:2SHRZE/1HRZE/5HRE;2SHRZE/1HRZE/5H3R3E3;2S3H3R3Z3E3/1 H3R3Z3E3/5H3R3E3。
 
复治患者应做药敏试验,对于上述方案化疗无效的复治排菌病例可参考耐多药肺结核化疗方案,并根据药敏试验加以调整,慢性排菌者一般认为用上述方案疗效不理想,具备手术条件时可行手术治疗。对久治不愈的排菌者要警惕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的可能性。
 
耐多药肺结核的治疗对至少包括INH和RFP≥2种药物产生耐药的结核病为MDR—TB,所以耐多药肺结核必须要有痰结核菌药敏试验结果才能确诊。耐多药肺结核化疗方案:主张采用每日用药,疗程要延长至21个月为宜,世晃卫生组织(WHO)推荐一线和二线抗结核药物可以混合用于治疗MDR—TB,一线药物中除INH和RFP已耐药外,仍可根据敏感情况选用:
 
SM:标准化疗方案中,只在强化期的2个月使用,儿童、老年人及因注射不方便常以EMB替代,由于SM应用减少,一些地区耐SM病例可能也减少。
 
PZA:多在标准短程化疗方案强化期中应用,故对该药可能耐药率低,虽然药敏试验难以证实结核菌对PZA的药物敏感性(因无公认可靠的敏感性检测方法),但目前国际上治疗MDR—TB化疗方案中常使用本药。
 
EMB:抗菌作用与SM相近,结核菌对其耐药率低。
 

二线抗结核药物是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的主药,包括

 
氨基糖苷类阿米卡星(AMK)和多肽类卷曲霉素等。
硫胺类:乙硫异烟胺(1314TH)、丙硫异烟胺。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OFLX)和左氟沙星(LVFX),与PZA联用对杀灭巨噬细 胞内结核菌有协同作用,长期应用安全性和肝耐受性也较好。
环丝氨酸:对神经系统毒性大,应用范围受到限制。
对氨基水杨酸钠:为抑菌药,用于预防其他药物产生耐药性。
利福布丁(RBT):耐RFP菌株中部分对本药仍敏感。
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盐(帕星肼,PSNZ):是老药,但耐INH菌株中,部分敏感,国内常用于治疗MDR—TB。
 
WHO推荐的未获得(或缺乏)药敏试验结果但临床考虑MDR-TB时,可使用的化疗方案为强化期使用AMK(或CPM)+TH+PZA+OFLX联合,巩固期使用TH+OFLX联合。强化期≥3个月,巩固期≥18个月,总疗程>21个月。若化疗前或化疗中已获得了药敏试验结果,可在上述药物的基础上调整,保证敏感药物>3种。对病变范围较局限,化疗4个月痰菌不阴转,或只对2—3种效果较差药物敏感,对其他抗结核药均已耐药,有手术适应证者可进行外科治疗。

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保证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坚持规律用药、完成规定疗程是肺结核治疗能否成功的关键,为此必须对治疗中的患者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归口管理

目前,结核病治疗管理已有较为完整的技术规范,结核病防治机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系统培训,并有专人管理负责到底,直至痊愈。按我国法规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发现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保健机构报告,并将患者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

督导化疗

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对痰菌阳性肺结核患者实施督导化疗管理,每次用药应在医务人员面视下进行,监控治疗。对不能实施督导管理的菌阳患者和菌阴肺结核患者也要采用家庭访视、家庭督导等方法,加强治疗管理。

住院与不住院治疗

肺结核患者一般采用 不住院化疗,结核病专科医院负责急、危、重肺结核患者和有严重并发症、合并症、药物毒副反应和耐多药等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未愈出院患者转到结防机构继续督导化疗,完成规定疗程。
 
文章来源: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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